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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盗打纠纷法院也要管

2000-03-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6年3月,河北省京秦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从电信局(当时移动公司和电信局还未分家)购买一部手机,双方约定手机付费方式为委托银行付款。1998年6月,移动公司突然从管理处账户上划拨了50多万元话费。管理处经查询发现,这笔话费除130.4元是秦皇岛、唐山区域内打出的以外,其余全是深圳打往加拿大的国际长途。由于这部手机是专人使用,持机者根本未出秦、唐范围,同一时间在秦皇岛和深圳拨打手机明显不合情理,管理处和移动公司双方都承认:这是一起电话盗打事件。

管理处认为自己不该无故替别人承担50多万元的话费,遂向秦皇岛中级法院起诉,主张返还自己的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盗打属犯罪行为,应找公安机关查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管理处起诉。管理处不服,他们认为,盗打行为是由于移动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后果凭什么由用户承担?遂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3月17日,经过公开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决混淆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与盗打电话人引起犯罪行为而形成的刑事法律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当庭裁决:指令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律界人士认为,移动电话被盗打的情况日益猖獗,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又无明确规定,许多部门出现踢皮球现象,这个裁决明确了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同时,也明确了电信用户与电信部门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对促进电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将起到积极作用。

(《燕赵都市报》3.18吴艳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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